摘要

本文从一个典型的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案入手,结合该案的争议点及有关的法理分析,认为待审批的合约是成立且未生效的。而未生效合约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因未审批导致合约未生效,合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无权要求履行合约的具体规定。由于申请批准的义务是独立的,并且在合约生效之前业已发生,因此这是一项先合约义务。所以,违反该义务应承当缔约过失责任。结合域外经验及司法实践,待审批合约出现争议时,赋予守约方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解除合约,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两者均有一定限制;并且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明确审批的不可撤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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