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对增加证券监管执法的规范性,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相关规范的学理分析,以及对证监会2015-2020年行政处罚决定的实证研究,就信息披露违法中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认为,两类责任人员的认定,要围绕其共同基础——直接责任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