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接反证是反证方从反面证明另外的事实可能存在,从而排除法官根据本证方的证明进行推理并否定要件事实存在。间接反证方必须对从反面证明的另外事实承担确认责任,从而减轻本证方的证明责任。尽管德、日通过判例创造了间接反证理论及其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争议。而我国民事法律向来都规定污染环境者对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减轻受害者的证明责任。然而,受害者是否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仍然存疑。我国环境侵权的司法解释确认了受害者对“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对这种反面证明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即可,并不要求证明至高度盖然性,其系争辩责任、主张责任。如此解释,是因为因果关系要件的特殊性,其既属于事实性要件,又属于评价性要件。虽然从形式上符合间接反证理论,但解释论的语境不同,不必引用间接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