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2001年中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虽然《婚姻法》里面有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实用性并不强,在具体的离婚赔偿问题中,实际应用起来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他们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本文通过分析最终赔偿制度中的不足之处,针对不同的缺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完善措施,使这种法律得到更好的完善,在实际应用中也能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