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代理发行机制是我国基于实践探索产生的一项特色制度,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建立初期具有合理性。然而,省级政府代理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融资影响财政体制完整性,造成偿债责任不清,蕴含风险隐患,而且限制预算和信用评级等规制程序发挥应有监督作用。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既有学理依据,又有依托于央地政府财政分权改革的现实基础,应当通过渐进方式逐步赋予市县级政府发债权,推进地方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逐步向自主发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