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洛克通过自然法说明,人的自由使他能够使用外在的事物,劳动确立起他的财产权,即占有某个对象。但这并没有说明财产权如何是可能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康德从先验观念论出发,区分了不同的占有,说明经验性的占有预设了理知的占有。关于理知的占有的命题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需要演绎。演绎的可能性在于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这个公设作为一个许可的法则,与普遍的法权原理不冲突,而且扩展了人的自由。康德对占有的演绎实质上是从意志的形式性方面转向到质料性方面。这种演绎把自由与占有的概念结合起来,一方面为自然法的财产权理论奠定了理性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开启了他之后的哲学家讨论财产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