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保:半年前,公司突然提出解除与我尚有三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但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公司却在"解除原因"一栏写明是我"因另有就业意向,申请离职"。我没有在意便签了字。事后公司以我主动离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以我不能证明是公司要求我离职,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