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档案法》第一次从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视角,主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享有利用档案的权利。该权利如果从该法第五条的字面解读来看,似乎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查阅、复制”等利用权利,如果从该法全文的深度解读来看,更应该借鉴广义上的“凡涉及档案有关”的所有权利,故建议统称为“档案权利”。新《档案法》不仅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对档案权利进行了全域审视,而且从建档、管档和用档对档案权利进行了全程保障。证成档案权利的社会习惯和利益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建议鼓励公民个人参与档案治理、全面认知自身的档案权利,激励档案部门提升档案服务、全面实现各方的档案权利,强化档案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保障各方的档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