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包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矫治须以国家亲权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个别化处遇理念和再社会化理论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矫治工作还存在着矫治机制顶层设计统一性不足、矫治方案的具体执行有待完善、部分矫治的决定程序不合理、矫治的手法单一和社会性不足等问题。应以矫治和恢复作为越轨未成年人矫治的价值取向,构建具备内在逻辑的分级预防和矫治体系,使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矫治流程司法化,并创新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矫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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