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时代的技术规则渐趋渗透于现实社会,促使"网络社会+现实社会"这一"双层社会"形态的形成。在"双层社会"形态下,网络刑法立法面临着对象性质、行为模式以及危害程序认定的挑战。以现有的网络刑法的立法构造和构成要件的立法评价,仍无法完整契合网络犯罪的特质性。因此,网络刑法立法应当注重网络空间的"双层社会性"、犯罪行为的"技术多元性",分别从网络犯罪行为的多元化、类型化样态,来塑造刑法立法的预防性规则和调和性规则,以逐一化解网络犯罪的特质性危害。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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