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监管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在发展形式、投资门槛和人数限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都指向合格投资者制度安排,合格投资者制度成为化解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和监管争议的核心。本文借鉴已经建立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美国和英国的经验,认为我国股权众筹应该以"私募"为发展形式,更加注重投资者判断、评估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弱化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放开对股权众筹宣传推介的限制。
-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