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设立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别性,由此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设立的成员基础和财产基础、功能作用、治理机制、分配原则等具体制度方面的特别性。农民集体的本质特别性和具体特别性是贯彻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根本价值指引,是科学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的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等总则规定,以及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具体制度,都体现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贯彻,但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作为立法的根本的价值指引、构建科学的制度规范而言,草案的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草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集体成员资格确认,村民小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等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