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化进程中,专业合作社发生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其用工关系虽具有从属性,但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劳动法列举的用人单位种类。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会严守法定种类对用人单位资格加以认定,然而218个涉及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持"肯定说"的司法机关占大多数,这一统计结果并不支持先前观点。裁判结果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存在审级差异,持"肯定说"的比例从劳动仲裁机关到二审法院依次增加。然司法实践中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皆存在缺陷,面临着合理性与合法性不可兼得的窘境。司法困境背后的制度根源在于劳动立法中用人单位的内涵空白、外延封闭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在立法革新中,应实现用人单位立法模式从列举式向概括式的更迭,构建行为认定为主、身份认定为辅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标准,并在劳动法分层分类调整理念下,依据规模大小,对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用工主体进行用人单位资格的二次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