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行为构成财产类犯罪,比特币本身不是违禁品属于“财物”。随着科学理念的更新和时代的发展,不能仅将财物解释为有体物。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承认比特币是产生于网络空间中的无体物,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管理比特币的可能性。由于区块链系统具有不可篡改、匿名等特性,无法从经由私钥生成的公钥和地址中反推出私钥。只要通过了其他网络节点的确认,拥有私钥就拥有了管理比特币的可能。就既遂而言,应立足于“失控说”类型化地予以认定。如果被害人未对私钥备份,行为人取得私钥之时既遂成立。否则,只有在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并提交至区块链中请求验证交易的时点才能成立财产犯罪的既遂。因为此时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对比特币的控制力,能否追回比特币完全凭借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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