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规范缺乏立法规定和学理讨论,原因在于,将社会救助单纯视作司法实施导向的权利条款,而未关注到其积极规范特征。积极规范具有目标导向性、强制性、弱司法性和时间维度性,其实施规则主要为金字塔式的立法实施与行政实施,在“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前提下,由宪法积极规范构建“公共框架秩序”,由各层级立法与行政机关实施。社会救助规范符合积极规范的基本特征,其实施逻辑也应当遵循积极规范的实施逻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作为非常态社会救助,其“配套立法”不足、立法逻辑断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并完善“临时救助”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积极规范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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