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取得方式可表现为公开—秘密,或表现为暴力—非暴力,在公开—非暴力取得方式下,我国通说即秘密窃取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平和窃取说主张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之秘密性乃行为的秘密性,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秘密性与行为方式的秘密性,而被害人只是秘密性的行为对象。当秘密性在行为对象之处发生变化时,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和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并不必然影响到对行为秘密性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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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