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个人破产是整个破产法的基础性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演进源头,是市场经济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自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至今30余年都缺失个人破产制度。因个人破产尚处于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或“不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自然人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摆脱债务困境,抢先执行、暴力催债等恶性事件频发,还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积压,并影响整个破产法的有效实施。近年来,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