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实践中,集资参与人的被害人地位未能明确。除了政策、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外,应该把财产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并在此定位下继续探讨被害人过错的适用问题。被害人过错主要涉及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然而理论无法说明仅凭被害人过错即可排除实质不法。其只能影响实质不法的程度,即从实质不法层面来看,被害人过错不能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在非法集资案件定性层面,被害人过错只能从未陷入错误认识来否定集资诈骗罪的成立;在定量层面,则通过考量影响被害人需保护性的,如投资回报率、介入集资款使用情况、自身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来判定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