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浪潮具备解放脑力资源、自主感应主体需求以及服务作为主体的人等特征。因此,与人工智能技术紧密结合的无人机相应的法律概念、法律分类应当进行重构,以避免传统航空器概念和分类对我国无人机未来发展的束缚与阻碍。无人机概念应当包括物的定义与智能的定义;相应地,以人工智能赋予的功能范围为标准,应当进行功能固化的无人机与功能非固化的无人机的基础分类,并且以"管理者+实际用途"为标准划分为国家无人机、军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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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