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均因侵财行为对处分行为实施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有秘密性,而不构成盗窃罪。第三方支付机构具备通过其平台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权限,并且实际交付财物,因而这类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类犯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信用卡资金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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