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法学界关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研究图谱的类型化爬梳可以看出,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这一问题的回答,之所以出现等级指导型、等级互促型、平等互促型、单向批判型、开放存疑型等不同答案,是因为法学界尚未形成讨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何关系"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何谓法理学,最终造成了法理学的单一语词表达与内涵理解的多元分歧之尴尬局面。理论法理学与工程法理学二元划分的出场重构了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性共识,从宏观上消解了法理学内部的分歧,同时又保留了法理学的多元可能。理论法理学面向的是思想本身,其注重的是纯粹思想本身的演绎与推理,并未追求实践可适用的效果;而工程法理学则以实践需求为导引,把法律实践的适用作为自身的指归。理论法理学通过思想启蒙的作用机制对部门法学产生间接的意义,而工程法理学则通过直接知识适用的方式对部门法学产生直接的功用效益。在此境遇下,部门法学对法理学不能再抱有传统的机械整体式的一元功用期待,而是对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理应给予不同的角色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