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股权和物权在参与主体、权利外观、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领域并没有扩张到股权,而仅仅规定在物权范畴。由于存在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股权权属变动时间节点等存在问题。要修正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具体分析在先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并完善股权的权利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