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孕在为不孕夫妇带来生育希望的同时也挑战着现有的亲子关系认定。由于其生育与自然生育存在本质性差异,因此以事实行为作为代孕亲子关系的现行认定标准将存在着诸多局限性,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其予以调整:将法律行为理论引为亲子关系认定标准,既可弥补事实行为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不足,也符合亲子关系认定的目的;而在未来的立法中,则理应将法律行为标准作为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