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网络情色内容带来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现实的或潜在的受害群体。媒介技术提供了违法犯罪低风险的便利条件及不法行为隐蔽性条件。将倚重刑法制裁作为阶段性治理的策略具有必要性,鉴于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者群体权益的专门法在治理网络情色的法律责任条款设立方面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衔接,“父爱主义”作为刑事政策优先的理论解释具有合理性。互联网未成年人情色内容法治路径的优化可侧重细化“罪责相当”的可惩罚性标准,加重黑色利益链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追加强制猥亵儿童罪及增设“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对无控制能力的技术运用明确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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