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现有法律规定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现行商标法仅对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冲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定义和认定标准都没有规定。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时,法院是否可参照适用商品通用名称在行政案件中的规定?现有立法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存在程序拖沓、结论反复的问题。通用名称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具有"通用性",此属于法律事实。本文从通用名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考察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提出商品名称的"通用性"认定标准的设想,并在相关因素、证据规则、预防商标通用化等方面提出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