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成为建设用地的抵押权人

作者:谢蓉
来源:中国土地, 2019, (08): 59.
DOI: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19.08.20

摘要

<正>张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甲县某地块的使用权,准备用于自建房屋,在建设房屋过程中,张三缺乏资金,向其朋友李四借款100万元用于建设房屋,为了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张三是否能以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该债权的担保,设立以李四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解答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然而,由于各地普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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