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问题之研究

作者:白莉; 李杰; 曹士云
来源: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4, 27(3): 372-374.
DOI:10.3969/j.issn.1007-3612.2004.03.031

摘要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是监护人的义务.监护本身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予以体现相应的公平原则和道义补偿,公平原则下的赔偿是法院可以判决的,而道义上的补偿,学校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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