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将影响法官裁判这类纠纷时的法律适用。对于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是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是认定为合作关系。直播平台与签约主播签订的合同往往不是劳动合同,甚至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只能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主播灵活、多样的工作特征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某些构成要件,法院通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基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将两者认定为合作关系。但若将双方认定为合作关系,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显失公平的,直播平台也可以合作契约之名行劳动契约之实,此外,直播平台对签约主播的管理并无法律依据。因此,适当放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将签约主播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范畴,有利于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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