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文明古国,文物数量多、分布广、保护难度大。当前文物毁损和流失的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产生这种现象的体制性原因在于监管主体缺位、监管手段有限。必须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力量,才能有效地将文物保护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实际行动。国外文物警察制度、国内专业警察制度的实践以及我国部分地方文物警察制度的探索,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警察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