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步入网约车时代,在乘客安全保障上,需要打破公法与私法对立的二元论思维,而通过元规制来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功能整合。元规制存在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双重面向。置于网约车规制的语境来说,元规制的自我规制面向,旨在发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规制优势;而政府规制面向,则指向于防御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规制风险。元规制的实行并非是无根无据的,它的合法性基点在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自我规制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契约论来说明,而政府规制的合法性则能够藉由法律解释论得以证成。反观实践,就目前来看,政府监管部门在主导网约车元规制的过程中,在规制路径上,应当从运动式走向常态化;而在规制策略上,则需要在外在强制规制策略以外重视对内在激励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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