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区生态修复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维护国家及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在当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背景之下,矿区生态修复还面临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难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性不无关联。对此,本文建议借《矿产资源法》修订之际,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为指导,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矿区生态修复制度立法。在宏观思路方面,坚持源头治理、自然恢复、价值转化、强化责任等基本原则;在微观措施方面,修复理念践行系统修复模式、修复方案突出将资源变资产的市场运行机制、修复方式强化自然恢复、修复资金重在盘活来源、修复保障引入生态信用制度等,综合推动实现矿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