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涉及对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实现其刑法化是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的关键要素。这一刑事政策具有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但应当借鉴目的理性理论,将其观念引入刑法体系。目前,该刑事政策已在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相关个罪的定罪、量刑、行刑的规定中有所体现,政策的渊源、对象和手段在司法层面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化。但是在立法上,恶势力的界定与共同犯罪的规范有相抵之处;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将恶势力作为构成要件评价要素,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的解释,难以适应司法需求。应将恶势力定性为共同犯罪,限缩其适用范围,以一定范围内公共秩序和公平法益是否被破坏以及破坏程度作为实质标准,结合规范特征,正确认定恶势力,以期合理实现"打早打小"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