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兴互联网经济下,反垄断法对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的标准上存在不足。在大数据强劲势头的冲击下,无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还是鼓励创新、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市场地位认定的新内容必须尽快摆上台面。网络平台市场地位认定目前存在的困境可加入新的分析维度来作为认定标准,或者以改进传统的市场测试方法,或者对市场份额定义的要素进行添加,以此来协调和弥补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