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学界一般认为,这一规定确立了警察对普通民事纠纷具有调解的职权。新时期社会治安治理形势严峻,要求在党委领导下建设诉讼源头管控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在此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