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用工关系呈现出灵活自由等新特点,但本质上仍具备劳动从属性。对其进行法律界定,一方面应防止隐蔽性雇佣,对于已经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平台用工,认定成立标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不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的平台用工,应结合其用工特点和实践需求,分解并适用具体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平台用工关系新特点难以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兼容,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首先,应强制平台企业缴费参保,并按单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其次,应构建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适当简化申报程序性事项;再次,应以发生事故时所在平台的历史实际收入为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通过分级定额等方法控制基金支出部分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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