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商标权续展制度很有意义,但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的保护遭遇许多困惑,学界认识分歧较大,原因在于对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的定性认识很不统一。对此,建议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加以明确,可采"效力待定说",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保留宽展期制度,明确和细化宽展期内的商标权保护;(二)取消宽展期制度,延长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确定更长的续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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