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对国际税收征税权划分的理论研究,存在对国家间公平分配探讨不够充分、国际税收征税权划分正义标准不够明晰等问题。对此,可从正义的一般概念入手,对征税权划分的正义要求进行探讨。从纳税人与国家间关系来看,划分征税权消除重复征税并非理所当然,而应以满足国内正义需求为前提。根据国家间形式平等的要求,各国应根据各自对利润贡献的比例确定应征税利润份额;另外,当前征税权划分还不适宜引入分配正义。以征税权划分正义为标准来审视支柱一金额A征税权的划分机制可知,金额A忽视了开展征税权划分的正当性前提,具体的利润划分规则上也不满足形式平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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