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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