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该规定只考虑到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明确法律后果或者自然结果等静止性情形,而实际执行中却经常遇到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一时难以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是否需要终止的情形。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继续以及如何对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社区矫正问题存有诸多争议。本文就创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