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我国法律方法研究也从蹒跚学步日渐迈向繁荣成熟,在学理建树、学术影响、教学影响以及实践回应等方面,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它还存在创造不足、自我重复、逻辑欠缺、闭门造车等诸多不足。因之,设法从规范为主、兼顾事实,司法为主、兼顾其他,制度为主、结合学说,法律方法为主、兼顾法学方法等方面出发,以寻求补足之,是构建主体在场的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