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世纪以来,法律不确定性的魔咒就一直游荡在西方法学界。这种基调的法学研究,通过言说现实的复杂性,瓦解法律的客观性、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而达到消解法律自主性或法治可能性之效果,故而其也被主流法学家称为反基础法学。此种研究虽然对促进法学进步、改善形式法治有积极作用,然而对未经历过严格法治熏陶的中国来说,则可能衍生错位效应。中国法理学缺乏关于法律、法治、法理等理念的基础研究,虽然立法者设置了法律规范体系,但没有倡导法律自主性,反而不断重复基于整体主义的情、理、法结合等。法律自主性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方法性理念,对建构法治话语体系、法治思维方式以及指引法律方法运用等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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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