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类型的利益需求,程序价值是多元而非单一。程序诸价值通过程序法的各项程序性原则、制度和规则加以实现。民事程序多元价值可以分为结果价值和过程价值两大类型。结果价值以程序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为主,同时还有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程序安定价值。过程价值以保障人性尊严的程序正义为主,同时还有限制公权力、司法效率、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程序多元价值之间存在重合与冲突的关系,立法者需要协调各种程序价值的关系,不断完善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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