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循化厅藏区的部落纠纷解决中,官府审判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明显。源自民间习俗的番例番规是审判的基本依据;告示、执照、律例等官方颁布的法律或法律性文件也被援引断案,但作用与效力有异:律例一般情况并非断案的依据,情节严重者,则可据以处断;告示虽被作为判决依据运用,但权威性与效力有限;执照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是重要的审判依据;一些关系边陲大局的部落纠纷,往往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变通处理。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解决中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的状况,反映了藏族部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区域社会法律秩序的复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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