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不仅是国际司法协助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且也是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如今随着各国之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其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也更加受到各国政府青睐,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国际法上,一国请求引渡在他国境内的罪犯,被请求国是否接受引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有签订引渡条约。否则,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接受引渡,因为这并不是被请求国的法律义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引渡制度主要面临的困境有:一方面,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加大犯罪分子打击力度,致使一部分境内犯罪分子逃离国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如果我国与他国之间没有相关的引渡条约,很难开展引渡合作,不能顺利引渡回国,我国法律不能有效实施,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大大降低法律的威信。另一方面,由于与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层次浅,引渡合作不深,对在境外危害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不能引渡回国,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我国亟需与世界各国之间开展深层次的引渡合作,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保障法律的施行。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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