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性司法是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趋势,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刑事协商制度。该制度与德国一贯奉行的实质真实传统存在着理论基础、诉讼价值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冲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明示,将刑事协商进行立法化并非是为了在传统诉讼模式外,再建立一个所谓“合意式诉讼模式”,而是要在继续坚持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审查自白自愿性、程序透明、过程记录以及判决说理等方式对刑事协商进行全面的程序控制。以此为鉴,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应当回归客观真实,坚持公正与真相的核心价值导向,强化司法官的客观义务,为澄清案件事实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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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