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问题,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及行为对象进行分析。如果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规定的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且获取的是物品、货币类虚拟财产则成立相关的财产犯罪;如果其行为符合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账号类虚拟财产则由于并不具有财产法益的侵害,因此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行为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罪名,则成立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