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日前,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审理一件食品案件时发现,某生产厂家生产一款饮料,未在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出厂价为21元/瓶,成本价为16元/瓶,该批次共生产了500瓶,其中400瓶已售出,另外100瓶以赠品的形式已送出。该案件中,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