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便于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下设了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同于仲裁程序的普遍价值追求,该仲裁程序亦倾向于效率价值,但为兼顾效率与公平,该仲裁程序中设置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今者之研究更多关注奥运会特别仲裁程序的宏观层面,而鲜有学者对仲裁程序中的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然该监督机制也并非完美。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内部监督机制。认为:该监督机制是一级审级模式下的机构内部行政监督,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外部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及保障奥运会特别仲裁之公正性。但基于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加权考虑,该监督机制仅为简单形式审核,未能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在权衡奥运会特别仲裁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后,从监督规则分析可见,其规则存在一定不足,需加以完善。其监督和审查力度也流于形式,监督实效性欠佳。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