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依然存在缺陷,《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首先解决在保护范围较窄、制度规定欠缺、执法责任落实不完善、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欠缺等层面的不足,坚持保护为先的基本准则,侧重野生动物的资源价值与生态价值,构造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坚固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