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审查实践在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界限认知上较模糊,对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缺乏正确的认识,难以实现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规范化,进而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因而,在讨论如何实现合宪性审查之前,有必要厘清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当下位法违反宪法所规定的第二性规则时,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当下位法违反非宪法规定的第二性规则或者与上位法的第一性规则相抵触时,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到审查操作中,应当遵循"以合宪性审查吸纳合法性审查",按照阶层审查程序,即先形式合宪性审查再合法性审查,对于可能包含相对典型或重大宪法性问题的,再进行实质合宪性审查。